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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人文科技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
            日期:2017-08-30  作者: 來源:  瀏覽量:1234

            重慶人文科技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本校(以下稱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學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本科、??茖W生。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三條  本科標準學制為4年(建筑學專業5年),按4年制(建筑學專業5年制)制定培養方案。??茦藴蕦W制為3年,按3年制制定培養方案。

            第四條  本科最長學習年限為7年(建筑學專業8年),??谱铋L學習年限為6年。最長學習年限期滿,未達到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要求的,作結業處理,且不再換發畢業證書(應征入伍保留學籍者除外)。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出具的有效證明向招生工作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請假未準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因應征入伍、創業、疾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的,需向學校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面申請并經學校批準后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最長期限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一周向學校書面申請入學,由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開學前一周內到所在學院報到注冊,最遲在開課第一周內完成注冊手續。每學年的第一學期開課前,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然后持繳費憑證報到注冊。不能如期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當事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注冊時間結束后兩周內,沒有注冊的學生,若說明情況要求注冊,經審核符合注冊條件的,予以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學校一切教學活動。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十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所有教育教學活動,自覺遵守學習紀律。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的,應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

            (一)請假不滿3天的,由輔導員審批;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所在學院分管教學領導審批;超過7天的,由所在學院分管教學領導審批,并報教務處、學生工作與就業處備案。

            (二)學生因病請假應有學校醫務部門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事假應有請假事由的相關證明。

            (三)請假期滿后,學生應及時銷假。需要續假的,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四)經審批簽字的學生請假條、請假事由證明等請假手續應存所在學院備查。

            第十二條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缺席上課為曠課。對曠課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生無故未辦理請假手續離校,連續兩周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按退學處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學期考核,不予評定成績:

            (一)缺課(含病假、事假、公假、曠課)累計時數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1/3;

            (二)實驗、實習缺課時數超過其教學時數1/3;

            (三)未交作業次數超過作業總次數1/3;

            (四)未注冊者。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

            (一)課程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分制記載,集中實踐環節的考核成績采用五級分制記載。百分制和五級分制可折算如下:

            90-100分為優秀;80-89 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

            使用百分制記載的考核成績按整數記分。

            (二)課程考核方式包括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平時作業、調查報告、讀書筆記、實驗實習報告、課程論文、課程設計、課堂討論、單元測驗、期中測驗、案例分析、文獻綜述、實踐技能考核、藝術創作等多種形式。

            (三)考核成績評定應綜合學期末考核成績與平時考核成績。平時考核方式不限于上述考核方式,還應包括課堂考勤、實驗實踐等。平時考核成績具體比例由學院根據課程性質以及教學大綱具體確定。

            (四)成績評定采用能反映學生學習成績質和量兩方面的績點評價方法即學分績點制。具體計算方法為:

            課程的學分績點=該課程的績點×該課程的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的學分績點÷∑課程的學分

            課程績點根據考核成績折算,具體折算辦法規定如下:

            考核成績記載

            折算辦法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五級分制

            優=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對應的課程績點

            4.0-5.0

            3.0-3.9

            2.0-2.9

            1.0-1.9

            0

            第十六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緩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應至少在考核前一天(因突患急病或突發事故者除外)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緩考申請,經所在學院分管教學領導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

            獲準緩考的學生,應及時參加下學期開學初舉行的緩考考試。緩考成績一般以實際分數記載,不記平時成績。緩考不及格不得補考,只能重修。

            未經批準不參加課程考核者,以曠考論處。凡曠考學生,該次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只能重修。

            第十七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堂教學、課外鍛煉活動情況和體質健康測試綜合評定。對患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讀體育課程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生所在學院批準后,由體育學院為其另行安排適當的健身活動項目。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相關規定申請選修其他專業課程或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學校面向全體學生開設通識任選課,學生必須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修滿相應學分。

            第二十條  學校設置創新創業實踐學分。學生必須完成2個創新創業實踐學分方能畢業。

            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的認定,參照《重慶人文科技學院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管理辦法》(重人科〔201668號)中相應的標準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在成績檔案中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次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以零分計,取消正常補考資格,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六章  免修、免考、補考、重修、輔修

             

            第二十二條  課程免修、免考

            (一)休學后復學學生、轉專業學生、轉學(入)的學生,在原專業或原學校所學的課程與現專業課程相同的,可免修該課程,以原成績記載。

            (二)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免修體育、軍事理論、安全教育等課程,考核成績按70分記載。

            (三)學生參加國家級、省部級學科競賽(含藝術類、體育類比賽),獲得省級以上獎勵,參加全國性或行業內權威職業資格考試獲得通過(如司法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等),可申請免考最多兩門專業課程,考核成績按70分記載。

            (四)在校??坪退囆g類本科學生通過大學英語應用能力A級考試、CET-4CET-6級考試,本科學生通過CET-4、CET-6級考試,可申請免考大學英語課程或覆蓋大學英語課程成績,成績按折算后的百分制實際分數記載。

            (五)學校組織參加的體育項目比賽中的獲獎學生,可申請免考與參賽獲獎項目相同的體育課程(如參加籃球比賽的學生可申請免考籃球課程等),成績按70分記載。

            (六)所有申請免修、免考依據將隨學生成績單一并裝入學籍檔案袋。

            (七)所有免考的課程原則上不免修。

            第二十三條  課程補考或重修

            學生考核不及格課程,須按時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合格的,均以60分記。補考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鼓勵學有余力的學生參加其他學校主辦的輔修專業學習,輔修專業證書的發放按主辦輔修專業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輔修專業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可以認定為通識選修課成績(學分)。

             

            第七章  轉專業、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確有專長,經轉專業學習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因疾病或體質狀況,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需要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已取得正式學籍并在校學習一學期及以上;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培養、委托培養、三校生等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專業不能轉入普通類(統一考試錄?。I;

            (三)高考招生錄取時下一批次專業不能轉入上一批次專業,低學歷層次專業不能轉入高學歷層次專業;

            (四)本科進入三年級后,??七M入二年級后不能轉專業;

            (五)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六)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之間不能互轉;

            (七)應予辦理退學的不能轉專業;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不符合轉專業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辦理程序、時間

            (一)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分別由轉出學院、轉入學院和教務處負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學校分管領導審定。

            (二)教務處擬出學生轉專業行文稿送交黨政辦公室正式行文,通知相關學院和學生本人。同時上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后,在學籍管理系統中做相應的異動。

            (三)學生在接到學校批復同意后,方可到轉入專業學習。

            (四)學生轉專業統一安排在每學期開學的第1-2周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其他相關事宜

            (一)學生在校期間內只能轉一次專業;

            (二)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三)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原專業所學的通識教育課程成績仍然有效;原專業所學的專業教育課程成績按通識任選課成績記入成績檔案,并按新專業要求補修完成規定課程和實踐環節。畢業后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學籍證明文件與轉入專業一致。

            第二十九條  轉學

            學校按招生程序正式錄取的學生,應當在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或者不適應學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高考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校出具證明,積極爭取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條  轉學確認程序

            學生提出轉學申請,附證明材料報教務處審核。擬轉入學校的,經所在學校和本校同意,學校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擬轉出學校的,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按規定研究決定,同意其轉入的,可以轉出。

            跨省轉學的,經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對轉入學生,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學校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對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對違規轉學行為,及時糾正,并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轉學辦理時限

            每學期期末起,至下學期開學后一周內止。轉學學生應于下學期開學前提出轉學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生病、創業或其他原因提出休學申請的,所在學院初審后報教務處復審,經學校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可以休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休學處理:

            (一)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診斷,因傷、病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二)一學期請假缺課達該學期總學時的1/3以上的;

            (三)患傳染性疾病的;

            (四)因其他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四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一個周期。休學次數不得超過3次,休學年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含在讀學生申請保留學籍休學創業)。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一周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如不按時辦理手續,視為自動放棄學籍。學生復學后,休學之前已記入成績檔案的考試成績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2年。從退役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校不再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在辦完手續后7日內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三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保留學籍和休學期滿的,應于學期開學前7日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教務處核準后復入下一年級相同或相近專業學習;

            (二)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身體健康,并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三)學生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九章  學籍警示、降級與退學

             

            第三十八條  在校期間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不含補考或重修合格的課程)累計達到12學分,學生所在學院將對學生進行約談并給予學籍警示,學生需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學習計劃。

            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將學籍警示書面通知、約談記錄和學習計劃交由學生本人簽字并將復印件寄送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通知存根或記錄原件由所在學院留存備查。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降級制。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學院提議,對其作降級處理:

            (一)學生因個人原因申請降級;

            (二)在校期間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不含補考或重修合格的課程)累計達到24學分。

            擬降級學生名單,由二級學院擬定,報教務處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本??茖W生在校期間降級累計不超過兩次。

            第四十條  學生因個人原因主動申請退學的,可以退學。

            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梢詫ζ渥魍藢W處理:

            (一)休學超過三年或降級超過兩次的,或休學加上降級超過三年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超過1個月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二級甲等醫院診斷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無故逾期兩周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作退學處理的,由輔導員和所在學院做好學生思想工作并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

            第四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學生可以暫不辦理退學手續,待學校復查決定下達后,視結論情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退學處理的學生,若沒有提出申訴,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后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章  學歷證書與學位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發放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生結業后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重修不合格課程,成績合格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授予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可以申請發放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后予以變更。

            第四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學位證書信息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審核注冊。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予發放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重慶人文科技學院學年學分制學籍管理細則(修訂)》(重人科〔2013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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