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人文科技學院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經重慶市學位委員會批準,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本科專業,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 學校學士學位可授予的學科門類有:文學、經濟學、法學、理學、工學、管理學、教育學、農學、藝術學等。
第二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本科培養計劃的各項要求,修滿規定學分,經審核準予畢業,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紀律,品行端正;
2. 完成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專業課程和專業實踐環節平均學分績點(以下簡稱專業績點)達2.0及以上。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1. 在校修讀期間,因違犯校規校紀、黨紀團紀、考試作弊等而受到處分,尚未解除的;
2. 未獲得畢業證書的;
3.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定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4. 因其它原因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應授予學位的。
第六條 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按結業處理后三年內完成學業,達到畢業要求,準予換發畢業證書,經審查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在標準學制內,畢業時未達到專業績點,在畢業后三年內重修部分課程,達到學校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條 已取得學士學位,但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并通過決議,可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九條 已取得學士學位,畢業離校前因違反校紀、行為不端而造成嚴重后果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并通過決議,可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十條 為保證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嚴肅性,使其有據可查,各二級學院須建立和完備學士學位授予專項檔案。
第三章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條 學士學位授予按以下程序進行:
1. 擬申請學士學位者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請。
2.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據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對申請學士學位者進行審核,提出擬授予或擬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及其理由,公示無異議后,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審核簽章,報送學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3. 學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擬授予或擬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及理由證明材料后,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
4. 學校學位委員會審議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會議,與會委員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開會。在審議過程中,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問題,采取投票方式進行,經與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方可通過。
5.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名單及理由證明材料,并通過擬授予和擬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6.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報呈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校長簽發,由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發放學士學位證書。
7.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集中于每年6月和10月辦理。補發的《學士學位證書》發證時間按補發日期填寫。
第十二條 未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有異議,可在畢業后一個月內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與所在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認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
第五章 附則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重慶人文科技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暫行)》(重人科〔2013〕44號)自行廢止。本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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