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人文科技學院
實驗(實訓)室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驗(實訓)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是開展實踐教學的重要場所。為了加強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二級學院要落實防火、防盜、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措施,定期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開展安全教育,督促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日常檢查,并定期組織實驗(實訓)室安全檢查。對實驗室工作人員反映的問題要及時予以協調和解決。
第三條 二級學院通過教師學習、教研活動等途徑告知教師必須在課堂教學中教會學生正確使用實驗設備。在進實驗室上課前,必須上好實驗預備課,向學生講清楚如何正確使用實驗器材,突發事故時如何自我保護、如何相互救援、如何安全撤離實驗室。
第四條 實驗室必須保證用電安全,嚴禁亂接、亂拉電線,不得用鋼絲代替保險絲;使用大功率電器時要有專人負責,不得私自使用電爐和電熱設備。
第五條 各實驗室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排放廢氣、廢液、廢物。
第六條 實驗室各類實驗器材、化學藥品等的管理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任何人不準違反規定私自借用任何物品。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實驗器材、化學藥品的安全情況,及時清理過期的藥品。毒藥品的管理應嚴格按照毒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相應負責人。
第七條 各實驗室工作人員每次在實驗室開放使用前要檢查電路、電器、水路、煤氣、多媒體設備等各類硬件設施,做到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及時報告。每天下班應關閉所有的水、電、氣開關,確保實驗室安全。
第八條 學校成立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和應急處理指揮部,明確分工,安排落實各項工作。各實驗室要有指定人員負責安全工作,在學期中要定期檢查監督各部門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發生事故時,要積極搶救、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保護現場。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危險化學品包括國家標準GB6944-2012《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中所列九類物品:(1)爆炸品;(2)氣體;(3)易燃液體;(4)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5)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6)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7)放射性物質;(8)腐蝕性物質;(9)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
第十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賬目,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一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實驗人員必須配備防護裝備方可參與有關實驗。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教師應詳細指導監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熟悉并了解所使用化學品(含輻射)的性質,并備有安全使用說明。使用前要制訂實驗方案及其應急防范措施,嚴格遵守有關規章。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易制毒、放射性物質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人雙鎖、雙本賬的“五雙”制度,精確計量、記錄,防止被盜、丟失、誤領、誤用。
第十四條 所有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都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簽,互不兼容的化學品應分類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發生事故。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和管理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人員均須掌握有關安全知識;凡有危險性的實驗必須兩人以上進行,任課教師要講清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不得讓非實驗人員操作,實驗人員不得擅離現場。
第十六條 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做好個人防護,實驗人員操作時應戴防護眼鏡,穿著工作服及其他相應的防護用具。
第十七條 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存放和監督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應進行分類收集,妥善儲存,容器外加貼標簽,注明廢棄物內容和品名,不得自行處置。廢棄回收管理部門定期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廢棄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處理。
第十八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發案單位應立即向學校相關部門報告,同時啟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第三章 事故應急處理
第十九條 現場觸電應急處理辦法:
(一)觸電急救的原則是在現場采取積極措施保護傷員生命;
(二)觸電急救,首先要使觸電者迅速脫離電源,越快越好,觸電者未脫離電源前,救護人員不準用手直接觸及傷員;
使傷者脫離電源方法:
1. 切斷電源開關;
2. 若電源開關較遠,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開觸電者身上的電線或帶電設備;
3. 可用幾層干燥的衣服將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觸電者的衣服,使其脫離電源。
(三)觸電者脫離電源后,神志清醒者,應使其就地躺平,嚴密觀察,暫時不要站立或走動;如神志不清,應就地仰面躺平,且確保氣道通暢,并于5 秒時間間隔呼叫傷員或輕拍其肩膀,以判定傷員是否喪失意識。禁止搖動傷員頭部呼叫傷員;
(四)搶救的傷員應立即就地堅持用人工心肺復蘇法正確搶救,并設法聯系醫療部門接替救治。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引發的事故應急處理辦法:
(一)化學強腐蝕燙、燒傷(如濃硫酸)事故發生時,應迅速解脫傷者被污染衣服,及時用適合于消除這類化學藥品的溶劑、溶液仔細洗滌燙、燒傷面保持創傷面的潔凈。對眼部燙、燒傷,應用純凈水洗滌眼睛(不得用水直接沖洗)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和醫務室電話。初步處理后應及時將傷者送醫院治療,保護好現場;
(二)化學藥品(氣、液、固體)引發的中毒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用濕毛巾捂住嘴、鼻,將中毒者從中毒現場轉移至通風處,采用人工呼吸、催吐等急救方法幫助中毒者清除體內毒物,等待醫務人員治療。同時通過排風、用水稀釋等手段減輕或消除環境中有毒物質的濃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保護好現場;
(三)化學危險氣體爆炸事故發生后,應馬上切斷現場的電源、關閉閥門,根據實驗室疏散方法立即組織人員疏散并將其他易爆物品迅速轉移,同時撥打火警電話119和保衛處電話。若系有機物或能與水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的化學藥品著火,應用滅火器或沙子撲滅,不得用水滅火,以免因撲救不當造成更大損害。
第二十一條 電器、電路突發的火險應急處理辦法:
(一)突發電器、電路火險事故時,現場工作人員(含值班人員)應立即切斷總電源,在第一時間撥打火警電話119和保衛處電話,安排專人負責按消防安全通道路線緊急有序地疏散現場師生員工,并用適當的滅火裝置滅火,同時保護好火險現場,以便查清火險事故原因;
(二)火險發生后對受火災威脅的各種儀器設備物資,應根據現場情況疏散、搶救和保護好貴重精密儀器,盡量避免或減少學校資產損失,并于事后做好登記并報后勤資產處。對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險的物資,應派專人看護以免遺失,防止發生更大的危險。
第二十二條 放射性輻射污染和放射源泄漏等惡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
(一)在第一時間內隔離、封鎖保護事故現場,嚴防污染源的遺失和擴散;
(二)立即通知公安局和上級衛生監督主管部門進行專門處理;
(三)撥打急救電話120和醫務室電話,將受污染侵害的人員送醫療救護部門急救治療;
(四)配合公安部門和上級衛生監督、環保主管部門作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追究事故發生原因。
第二十三條 突發性不可抗拒災難事故的應急處理辦法:
突發性不可抗拒的雷電、水災、地震、房屋垮塌等自然災害事故發生后,應在領導小組的指揮下,馬上組織疏散、搶救現場教職工和學生,確保全體人員的人身安全,作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驗材料等失竊事故的應急處理辦法:
(一)一般實驗材料失竊后,應立即向校保衛處報告,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破案;
(二)發生放射源失竊等惡性事件后,應立即向公安部門、上級衛生監督、環保主管部門、校保衛處報告,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破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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